金融监管
财险产品开发新规细化禁区,规范附加险管理
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财产保险产品开发管理新规,细化产品开发负面清单,并首次专章规范附加险,要求完善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。
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》,由2016年印发的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》修订完善并更名。新规针对产品开发不规范、附加险定位不清等问题,明确财险公司各层级管理责任,并要求建立内部问责机制。
新规细化禁止开发的保险产品情形,包括不具备或然性、承保投机风险、无实际保障内容等八类;首次为附加险设立专章,列出五类不应开发为附加险的情形,包括与主险关联性不强、实质上应开发为主险等。对于有行业示范条款或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,财险公司原则上应当使用;未使用的,须在可行性报告或精算报告中说明理由及差异。
新规还要求,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非行业示范条款费率及时验证修订或清理注销,并在注销后10日内更新行业平台状态。适用其他规定的机动车辆保险、农业保险、海上保险、政策性信用保险、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,从其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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